刘骏律师亲办案例
律师说法之无资质的看房确认书有效吗?
来源:刘骏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17
浏览量:612

【案例】

20147月,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原告)为某外资公司(以下简称:被告)租赁商铺提供居间服务,并在提供看房服务的当日,双方签订了《看房确认书》约定:咨询服务费为一年租金的十二分之一。支付时间为:被告与出租方签订《租赁合同》三日内。如在一年内,被告利用该信息私自与出租方签订《租赁合同》的,被告需要按照第一个月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8月,被告在未通过原告的情况下,与出租方签订了商铺的《租赁合同》。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讼,要求被告支付原告《看房确认书》约定的咨询费及利息损失。

【辩论意见】

本案辩论的焦点问题在于甲乙双方在看房当日签订的《看房确认书》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。

被告辩论意见:

首先,原告名为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,实为房地产咨询机构,为被告租赁商铺提供看房服务的性质,应属于“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”,该公司应当具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,否则,其行为应不具有法律效力,法律不应当予以保护。

其次,从原告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看,没有房地产咨询的项目,故原告从事房地产咨询服务,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部门注册登记,因此,不能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,其收取咨询费亦无法律依据。

综合上述两点,原、被告签订的《看房确认书》无效,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主张的咨询费及利息损失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辩论意见,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对此,原告并未上诉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

第五十七条: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、房地产经济机构等。

第五十八条第二款: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开业。

2016515

以上内容由刘骏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骏律师咨询。
刘骏律师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30169好评数192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号新金桥广场一楼东南侧
139-1654-7188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903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9-1654-7188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号新金桥广场一楼东南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