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骏律师亲办案例
律师说法之误买“凶宅”合同可撤销
来源:刘骏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17
浏览量:507

【案例】

2015226日,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李某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崔某名下的房屋,作为自己的婚房。合同签订后,李某支付崔某首付款若干元,并支付房屋中介费若干元。之后,李某从他处得知,系争房屋曾有人跳楼自杀的事实。便与崔某多次沟通,要求解除合同,退还已付房款。但遭崔某拒绝。于是,李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与崔某订立的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返还首付款及利息等。

【辩论观点】

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:被告崔某没无如实向原告披露系争房屋系“凶宅”的法定义务,是否构成欺诈。

首先:所谓凶宅一般是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感的房屋。从民间习俗上看,购买此类存在非质量性瑕疵的房屋,对于房价的影响很大。因此,无论是出卖方,还是房屋中介均应当将此类重要信息,如实披露给买房者。

其次,被告是否明知系争房屋是凶宅的客观事实。如果明知,其不如实披露的行为属于欺诈。原告通过证据,证明了被告在与之签订合同时,已经清楚知道了该客观事实的存在,但隐瞒了该客观事实。

第三,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,如果因为被告故意隐瞒的行为,致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,则构成重大误解。本案中,原告购房目的是为结婚准备的婚房,具有特殊的意义。原告在得知系争房屋是凶宅后,立即与被告沟通,要求解除系争合同。据此,足以认定原告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,以正常价格与被告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构成重大误解。

第四,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。系争房屋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,无论是日常生活经验还是民间习俗,都会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,更何况原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结婚居住。所以,系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必须披露的事项。如无披露,则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,构成欺诈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关于撤销与崔某订立的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返还首付款及利息等诉讼请求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:下列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。

20165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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